上海:医疗机构及检验实验室不得擅自或委托第三方上门核酸采样
上海市多部门6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上门开展核酸采样服务。
通知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的转运,未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运核酸样本。对于确需上门采样的市民,辖区要组织符合核酸采样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上门提供核酸采样服务。
针对核酸检测价格管理,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和价格标准收费,不得另外收取“加急费”“上门费”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主动公开标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保障群众知情权。
此外,通知要求上海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服务的全链条监管,切实落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混管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医保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对核酸检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记者袁全)
【纠错】
[责任编辑:
佘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