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摔伤骨折了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下班路上摔伤骨折了算工伤吗?
上海人社官微解释,该规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是认定工伤的三个关键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两个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简单来说,合理时间是一个时间区域。为了工作做准备,提前早一点,或者下班之后还要加个班,晚了一点,都具有正当性,属于合理时间。而合理路线,不仅指自己住所到单位往返的路线,从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所往返单位也属于合理路线。如果下班之后顺路去菜场买了菜再回去,则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这样的路线也一样合理。总之,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情况下,即可以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如果因为上班赶时间心切,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不符合认定条件中的“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提醒广大网友,请合理安排时间,下上班的路上多多注意安全,希望大家都不会遇到意外受伤的情况!(王旭)